关于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的问题(高悬赏)

问题一: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巨额财产来历不明.不能解释钱的来路.这种情况形成了犯罪吗?
问题二:假如某人的公司经营不善,却有巨额财产,这种情况是否形成犯罪.
问题三:我听说香港有个珠宝大王,挪用自己公司的公款形成了犯罪.这个我也不懂,自己的公司,钱怎么用还不是自己说了算?这方面香港和内地的法律是否不一样?
其实可以把问题二和问题三综合起来说...

(这200分似乎不好挣啊,问题蛮多的....不好意思了~-~)
问题二是什么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相关资料:
洗钱一词是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译而来,最初的意思是指把脏钱洗干净。然而 ,洗钱的含义已今非昔比,表述也是多种多样。我国有学者认为,洗钱是指犯罪人通过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压缩 、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
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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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8
这里可以说明具体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一、概念及其构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本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本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本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人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认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二、认定
(一)如何计算非法所得的数额的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是计算非法所得的基础。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收入,应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国家发放的各种补贴、本人的其他劳动收入、亲友的馈赠和依法继承的财产。非法所得数额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与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计算。汁算非法所得时,应将合法收入部分扣除,只计算差额部分。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并经查证属实的,应作为本人的合法收入;如果行为人不能说明财产的来源是合法的,则应减去其合法收人的差额部分,即视为非法所得,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首先,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的范围要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大一些,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人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也就是说,行为人拥有的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既可能是来自于贪污、受贿,也可能是来自于走私、贩毒、盗窃、诈骗等等行为,这些都不影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三、处罚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相关资料:
洗钱一词是由英文“Money Laundering”直译而来,最初的意思是指把脏钱洗干净。然而 ,洗钱的含义已今非昔比,表述也是多种多样。我国有学者认为,洗钱是指犯罪人通过银行 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压缩 、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这已成为犯罪集团生存发展的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一方面,通过洗钱,有组织犯罪掩盖了其犯罪活动踪迹,得以“正当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钱为犯罪集团介入合法企业提供了资金,使其能够以“合法掩护非法” ,不断扩大犯罪势力。
洗钱的客体即黑钱,包括:贩毒、走私、贩卖军火、诈骗、盗窃、抢劫、贪污、偷税漏税等犯罪所产生的收入。
洗钱通常分三步:(1)存款,即将非法所得的现金存入银行;(2)通过一系列复杂而繁琐的交易,如银行转账、现金与证券的交易、跨国资金的转移等,掩盖金钱的真实来源,使其合法化;(3)将资金以合法形式回到罪犯手中。
另外,洗钱还有其它多种途径,如购买地产、珠宝、古玩等,过后再变换成现金或其它金融资产。
第2个回答  2008-10-20
1、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是专门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他不具备这个主体身份,那再多的钱说不清楚,也不构成犯罪。
2、你假设的情况不成立,经营不善,应该导致亏损,怎么还会有巨额财产呢?所以不会和犯罪有关系。
3、自己的公司,是由自己出资设立的,所以出资的钱在形式上并不是自己的钱,而是公司的资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要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其他债权人利益不被侵害,所以要立法规定,公司的财产不被挪用,那怕是自己独自一人出资设立的。所以会构成犯罪,这不仅在香港,有外国也是这样规定的。
第3个回答  2008-10-18
1,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该犯罪,也没有义务解释钱的来路,但如果这个人担任过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或被授权为国家办过事情,属于准国家工作人员的,就有义务说明了。比如,农村的村长,本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受政府委托管理抗震救灾扶贫款项时有贪污受贿等,就按照国家工作人员论。

2,第二个问题,公司经营不善,但没有证据是他侵吞公司财产的,他再有钱,也不能构成犯罪。如过有证据他侵吞公司财产,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是国有公司,就可能构成贪污受贿等罪

3,第三个问题你不明白有情可原,法律上讲,公司没有所谓自己的公司还是他人的公司,公司就是法律上的一个人,所以叫法人,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责任,和个人是没有关系的。当然,自己要从自己公司分红,法律是允许的,但要履行相关的财务手续,同时要依法纳税。同时不能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补充回答:问题二的罪名,如果是国企,可能是贪污或受贿,如果不是国企,那么可能是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第4个回答  2008-10-18
问题一:巨额财产来历不明,够成要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般百姓不能够成此罪

问题二:这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经营不善还有钱并不能证明有犯罪啊

问题三:公司的钱,未必就是个人的.尤其是大的企业,都有好几个股东,一个股东不能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挪用公司资金,因为这些资金是属于公司共有的,就是属于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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