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可以成为其自然人和法人的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亦可充任。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指依法能享受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如受教育者必须达到一定年龄或具备某种资格。后者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如教育者除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经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特别许可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具有法定的相应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由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定的人。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行政机关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它在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依法撤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团体,它们在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其合法成立,终于其合法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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