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目前,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在相关行政法规未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规定为机动车之前,不宜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所以,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要视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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