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冻结还能办别的银行卡

司法冻结还能办别的银行卡

法律分析:
被司法冻结后可以重新办理新银行卡。但是如果法院知晓,会存在再次被冻结的可能。银行卡司法冻结指的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银行卡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禁止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支取或转移其账户存款或汇款的强制措施。冻结这种措施所针对的不是相对人一般的财产,而是相对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汇款。冻结存款、汇款一方面关系到金融机构担保客户资金安全的信用评价。冻结银行卡期限是在六个月以内,一旦延期也是在三个月之内。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法律授权的具有冻结权的行政主体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决定和实施冻结措施,在冻结过程中,需要金融机构协助实施冻结的,是金融机构的协助义务,不属于委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衍生问题: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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