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把材料退回到公安局进一步核实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检察院把材料退回到公安进一步核实是需要补充侦查。
继续侦查分为两种情况:
1、批捕阶段,检察院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继续侦查。
2、不批准逮捕,把案子退回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局撤销案件。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退回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本身也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当然还有其他的正理方式。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侦查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在补充证据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有些证据无法补充的,应当作出说明;
2、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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