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居住证新政策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关于海南居住证的政策,公民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九条 外省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省,或者本省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内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居住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即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其本人在城镇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并持有营业执照等;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即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在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用人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连续就读,即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前款所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  第十条 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由其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所提交或者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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