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方面到底侵权不侵权,我就不多说了
我给你一个案例你看看就知道了
一纸判决决定企业命运
2002年12月,北京二中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新类型的“傍名牌”案件。此案涉及的商品,不是汽车这样的高消费产品,而是百姓家庭使用的再普通不过的压力锅。
原告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苏泊尔炊具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营生产压力锅及铝制品的企业。“苏泊尔”是原告经过多年经营创建的一个“品牌”。然而,被告宁海县搪铝制品厂生产、销售的“HOSDEN”牌压力锅,在内外包装、使用说明书、提示标签和锅盖上,均突出使用“苏泊尔”文字,足以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淆,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我们的压力锅使用的‘HOSDEN’商标是经过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合法授权的,我们在产品包装上如实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商品产地和商标许可的来源,正是尽到了我们对消费者的诚信义务,我们没有侵权!”被告在法庭上振振有词。
这起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商标制度和商号制度衔接上的漏洞,被告的抗辩也向法庭提出了一个悖论:历尽艰辛耗费几年甚至数十载创下的“品牌”,转瞬之间就被“李鬼”盗用,可“李鬼”还披着看似合法的外衣。
在现有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条文予以规范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效维护民族品牌的利益,用法律的手段剥掉“假悟空”身上的“袈裟”?
合法与侵权,诚信与欺骗,成为了摆在北京二中法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经过认真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对 被告产品上突出使用的“苏泊尔”文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原告制造或经原告授权制造。被告的行为旨在借用“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苏泊尔”之名“搭便车”,其利用原告“苏泊尔”品牌声誉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
二中院法官们创造性地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认定被告的行为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抢占了原告应有的市场优势,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二中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该判决结果获得了良好的社会评价。“傍名牌”者必须“一停二赔三道歉”。
这一纸判决,给侵权者予以了沉重的打击,也有力助推了“苏泊尔”品牌价值的大幅提升。在破除了侵权者的困扰之后,苏泊尔公司凭借一口口小小的压力锅,年销售额就达10亿多元,在全国压力锅市场的占有率超过50%,稳占半壁江山。
参考资料:http://www.hutm.cn/Article/alfx/1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