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40社会保险金返还

如题所述

咸阳市企业退休工人因病死亡的,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标准为
一、丧葬费3500元,包干使用;
二、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三、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3]65号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8〕82号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陕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31号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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