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开庭后法官迟迟不下判决书怎么办

如题所述

开庭后法官如果迟迟不下判决书,属于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级人民法院收到投诉后,应当责令涉事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有相应的审判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超过这个期限。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的,应该由审理案件的二审法院院长审核批准,批准通过之后,才可以延长期限。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的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又无特殊问题,又给不出合理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的过失,相关工作人员要进行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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