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聊城小学的学籍转到青岛需要什么手续

如题所述

青岛由外地小学转入的学生需要的手续:
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由外地转入我市的高中学生,除交验上述转学证明材料外,还须同时持原地(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转学介绍信、省统编学号、地(市)会考办公室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外省转入我市的,须有省级会考机构出具的会考成绩证明),否则不予接收。
在一般高中学校就读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我市的省、市重点(规范化)高中学校。
二、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三、条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普通高中学生市内四区内、各区(市)内不得转学。对在普通高中学校继续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在高一第二学期末或高二第一学期末,可向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职业学校考核合格并报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和普通教育处批准后,可转入职业学校就读。
四、条要求到应注册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就读的初一后初中学生,称为“暂读生”。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由家长向暂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暂读学生申请表”并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到他校暂读。
学生到他校暂读,学籍仍保留在原注册学校。暂读学校须为暂读生建立暂读学籍档案。在暂读生回原注册学校毕业时,暂读学校应及时将其暂读学籍档案移交原注册学校。原注册学校须依据学生暂读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完整的学籍档案和毕业生档案。
学生到他校暂读,其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均由暂读学校负责。接收暂读生的学校,须加强对暂读生的教育和管理,全面考核暂读生德、智、体等各项成绩,并记录在册。
暂读生的毕业成绩统计在原注册学校。毕业证书由原注册学校核发。
暂读生升学不得列入原注册学校保送范围。
学生到他校暂读,须按规定交费;接收暂读生的学校不得向暂读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条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七、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1、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2、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4、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5、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八、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1、借读期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经学校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2、借读生须按青岛市教委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
3、条借读生一般应回原学校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因特殊原因确需借考的,须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4、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的学籍,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市内四区小学六年级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市内转学。
第二十五条境外人员子女在我市借读按有关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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