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开除学生的条例

如题所述

开除学生条例如下,比较多,主要是根据学校自己制定的制度,性质恶劣的可以予以开除: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关于开除学生的法律规定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是对在政治、道德品质和组织纪律方面犯有严重错误或触犯刑律的学生给予的最严厉的处分。根据《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这两种处分对小学阶段的学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下的中学生也不适用,对于14岁以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学生可送工读学校;严重犯罪者交公安部门处理,自然失去学籍;对高中生而言,有可能运用这两种处分。对大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由学校审批,报省级主管高教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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