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复杂性。 首先,由于环境污染的污染源来自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诸多的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并且这些污染物常常是经过转化、代谢,富集等各种反应后,才导致污染损害。其次,与一般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不同,污染环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过程非常复杂。
2、环境污染损害具潜伏性。 环境损害一般具有很长的潜伏期,这是因为环境本身具有消化人类废弃物的机制,但环境的这种自净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某种污染物的排放超过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所不能消化掉的那部分污染物就会慢慢地蓄积起来,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3、环境污染损害具有持续性。 环境损害常常透过广大的空间和长久的时间,经过多种因素的复合积累后才形成,因此而造成的损害是持续不断的,不因侵权的行为停止而停止。
4、环境污染损害具有广泛性。 环境污染损害的广泛性表现在: 受害地域的广泛性,比如海洋污染往往涉及周边的数个国家; 受害对象的广泛性,环境污染的受害对象包括全人类及其生存的环境; 受害利益的广泛性,环境污染往往同时侵害人们的生命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等等。
扩展资料: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双重属性。这是由于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彻底地解决经济建设中所发生的污染问题,也就是说在暂时无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这一矛盾的情况下,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限度内排放污染物,凡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就是许可的行为,便具有合法性。对于因合法行为所致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否认违法性是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已基本成为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