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有满族、朝鲜族、回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锡伯族、鄂伦春族、赫哲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10个世居民族,在历史上对促进中华民族的融合和发展、对保卫祖国作出过特殊的贡献。
早在南北朝时期,走出大兴安岭的鲜卑人在中原建立北魏政权,留下了云冈、龙门等艺术瑰宝。金代摧毁了腐朽的北宋政权,促进了中原和黑龙江地区的经济和文化交流。明末清初,沙俄南侵,是达斡尔人首先打响了抗俄的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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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历代政府(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中央政权)虽都有一套关于民族事务的政策和制度,但民族间却无平等可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制定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正确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即民族平等政策、民族团结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政策。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意愿。
中国政府采取不同方法,先后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实行民主改革,并在20世纪50年代末完成。这场改革,废除了领主、贵族、头人等特权者的一切特权,消灭了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旧制度,使千百万少数民族群众翻身解放,获得人身自由,成为国家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建国六十多年来,中国各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曾经长期被压迫、遭歧视的少数民族真正变成了国家的主人。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一些新中国成立前社会形态尚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度或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少数民族,在短短的几十年里跨越了数百年乃至数千年的历史鸿沟,跨入了现代社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政府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1947年5月,中国建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区──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又相继建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截止到1998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政府。
其中,自治区5个、自治州30个、自治县(旗)120个,还有1256个民族乡。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建立了自治地方政府。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75%。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的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自治地方的数量和布局,与中国的民族分布和构成基本上相适应。
参考资料:少数名族-百度百科
黑龙江省是一个多民族、散杂居边疆省份,全省共有53个少数民族,人口近2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5.26%。其中世居本省的有满、朝鲜、蒙古、回、达斡尔、锡伯、赫哲、鄂伦春、鄂温克和柯尔克孜等10个少数民族。
10个世居少数民族中,满、朝鲜、蒙古、回4个民族人口超过10万,达斡尔族人口4.3万,其余5个民族人口不足万人。赫哲族是黑龙江省的独有民族。鄂伦春族人口占全国鄂伦春族人口的52%。黑龙江省建有1个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1个民族区(齐齐哈尔梅里斯达斡尔族区),69个民族乡镇,其中,满族乡(镇)24个、朝鲜族乡(镇)19个、蒙古族乡(镇)6个、达斡尔族乡3个、鄂伦春族乡5个、鄂温克族乡1个、赫哲族乡3个、联合民族乡(镇)8个。全省还认定少数民族聚居村680个。
黑龙江省,简称黑,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哈尔滨,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西起121°11′,东至135°05′,南起43°26′,北至53°33′,东西跨14个经度,南北跨10个纬度。
北、东部与俄罗斯隔江相望,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全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千米(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居全国第6位,边境线长2981.26千米。黑龙江省地貌特征为“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