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是怎样继续教育的

如题所述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一、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1、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2、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3、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二、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1、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2、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必要性:

1、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3、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向发证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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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09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

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

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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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01-13
一、税务师继续教育在哪听课?
税务师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
(一)中税协、地方税协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班;
(二)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教育培训;
(三)中税协或地方税协组织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四)财税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国家职业资格教育;
(五)经地方税协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税务师继续教育包含哪些内容?
税务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税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的相关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公文写作、信息技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涉税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税收、财务会计、金融、涉税服务业务规范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税务师继续教育学时是多少?
中税协五届十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同时废止。本办法规定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每年完成中税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须不少于32学时,不在事务所从业的税务师及其他涉税专业服务人员须不少于10学时。税务师应在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学时,以保证税务师专业知识不断更新,能力不断提升。
第3个回答  2017-05-20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要建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协会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制度。
中税协负责组织全国性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全国性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统一编写全国性的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开展师资培训,新成立的事务所所长及副所长培训和高管人员的轮训,以及具有全国性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题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各地方协会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全国性继续教育的检查、考核。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职业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的执业人员专业知识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除组织执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外,建立和健全岗位培训和日常学习制度,开展从业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五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 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适应执业需要和相关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和地方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中税协和地方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相关专题研讨会等;
(三)中税协指定的大专院校进修班学习专业知识。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二)接受函授、夜大和远程等非脱产专业教育。
第七条 执业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学时。中税协负责对所长培训每年不少于2000个人天,对执业骨干人员培训每年不少于6000个人天;地方税协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3天,全国总计不少于75000个人天(含视频)。
第八条 中税协每年年初向全国下发年度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培训主要内容、学习要求等做出具体安排。
第九条 地方协会负责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地方协会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各事务所应设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第十条 对中税协组织举办的各种培训和研讨班,地方协会和事务所应当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并组织回授工作,以扩大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 地方协会为每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建立脱产培训档案,并由中税协在会员证内设置“继续教育情况登记”栏目。脱产培训记录由中税协或地方协会盖章方为有效。
非脱产培训由其所在事务所记录在本人的培训档案内,年终时,由事务所出具培训证明报所在地方协会。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在进行年检时,应出示会员证,提供继续教育记录。注册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地方协会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要求其在下一年度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课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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