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三期鉴定问题

1 我请教过不同的人,他们有的告诉我可以在出院后六个月内通过处理事故的交警开个申请自己去申请。有的说一定要等到起诉后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个人之前是不能去申请鉴定的,请问哪种说法对?
2.请问鉴定费如何分担?肇事方是全责的。我是退休老人,我当时骨折住院住了一个礼拜。请问:如果我先垫付了鉴定费用,之后的三期鉴定说我不存在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那我鉴定费是不是不能再问肇事方要了?
3.请问根据我的情况,如果我不能主张误工费,那一般情况下三期会做出在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方面对我有利的鉴定吗?(我确实因为事故骨折住院,而且出院了医生叫我在家好好静养,过段还要去复查)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标准是这样的: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案件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2.1 休息期

休息期(亦称误工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损伤后,接受医疗及功能康复,不能参加一般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

2.2 营养期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2.3 护理期

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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