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被公司劝退,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最近还在国内治病,在病假期被公司劝退,希望懂劳工法的朋友能给我一些帮助,先谢谢了。
1.我应聘到某集团,任职其在国外的一个岗位(该集团在多个国家有多个分公司),出国前仅签订了出国派遣协议书(以在境外注册的公司的名义),约定到分公司所在国后即签订正式的劳工合同。并被告知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保或公积金。
2.出国后公司以“需要调整旧的劳动合同,待管理层核准新版本后再签订”为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3.派遣协议书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但三个月后公司一直没有为我办理转正手续,并说我的岗位有调整,需要延长试用期。
4.工作四个多月以来,只发了一个半月工资的80%,还有两个多月的工资和之前的20%未发放。
5.工作四个多月后,因为所在国家气候导致我身体不适,需要回国治疗,公司批准我回国休病假。
6.回国不到一个星期,公司以我身体状况差、不适合在该国工作为由,劝我退。
我回国后去医院查出较为严重的慢性病,与在国外工作时当地的气候或感染是有关的,现在还在治病。请问我现在的情况应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追问

谢谢您,我对问题作了一些补充,说明了我的具体情况,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大概有
1.公司不缴纳社保
2.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在出国派遣协议书上约定为3个月,公司要求延期是否不合理
4.病假工资应为多少?
5.公司是否应对我的病负一定的责任?
6.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应对我作出怎样的补偿?
上面我自己总结的这几点是否正确,能对每一点具体说明一下吗?这几点之外,是否还有我未考虑到的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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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7-25
去劳动局好了,有很多实习律师,他们最喜欢这种官司,稳赢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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