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而电力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那是不是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

合同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而电力法的颁布机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那是不是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是下位法,合同法的效力优于电力法?还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得看制定机构?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你的理解正确。

  一、合同法是上位法,电力法是下位法;依据:制定机关的不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二、《立法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第九十七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司法适用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且下位法无效。但是,如果下位法的制定根据上位法的授权或下位法是对上位法的实施性规定并且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则会出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适用规则的例外: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一) 变通规定的“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立法法》第81条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的规定。”

  (二) 实施性规定的“下位法”优先适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下位法对上位法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实施性规定不仅必要而且重要,尤其是地方性法规更是如此。因此,法律、行政法规的有些规定往往只能比较概括,以适用各地方的不同情况,这就为地方性法规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下位法“实施性规定”这种特殊地位决定了妥善处理其与上位法的适用关系的重要性。

       四、在处理电力领域的问题时,要注意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面与点的关系,一般来说,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但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是: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分只能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做出区分。而上位法与下位法则不囿于同一部门法。因此,合同法虽是普通法,却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电力法是特别法 ,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显然,应当先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当然,在现实中,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对于普通法与特别法,其主体可一样,可不一样。当其主体一样时,其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别很清楚。关键是当制定主体不同时,与上位法与下位法如何区别。这种区别对法律的运用会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原则是,要看有无法律的授权。若权力位阶较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有明确授权规定,即为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否则即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关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5-09
不属于上下位法律的关系。
合同法与电力法没有相关关系,所以不具有这样的关系
第2个回答  2015-05-09
合同法是基本法,电力法是部门法。通常基本法的效力高于部门法。
合同法是普通法,电力法是特殊法。通常特殊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追答

特殊法的效力不是高于,而是优先于普通法,刚刚说错了。

第3个回答  2015-05-09
合同法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而定的,电力法是为了保护国家电网安全运行而制定,二者各有不同。如供电方与用电方签有合同,双方必须在不违返电力法之情况下合理遵照执行。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