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的适用范围

等额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

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1953年我们制定了选举法,1954年有了地方组织法。就选举制度来说,这两部法律有一个分工。选举法顾名思义是选人大代表的法律,是规范选代表的。地方组织法是规范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上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法律。另外,还有全国人大组织法,这三部法律是新中国的首批涉及选举的法律。新中国初期的选举制度有一个特点,就是借鉴了苏联的经验。20世纪50年代的选举,就选举的民主程度来说低于现在,典型的是没有差额选举,另外,直接选举的级别仅限于乡镇。当时我们没有搞差额选举,一方面是学习苏联,另外也是自己经验不足。

第二个阶段,就是1979年修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这次修改面很大,一个进展是把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变成了差额选举。我们的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所谓直接选举,是县乡的人大代表由选区里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确定的差额是三分之一到一倍。就是说,选一个代表的话得有两个候选人;如果选两个代表,至少有三个候选人;选三个代表至少有四个候选人。

设区的市、省和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这个差额也明确了,必须达到五分之一到二分之一。比如一个省要选100个代表,最低差额要有20个,在120人中选100个。就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经过几次修改,规定了在代表大会上要有两个渠道提名。一是主席团提名候选人,另一个就是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

开始是上下规定的都是10人以上联名,后来大家反映不合理,就设一个台阶,省级人大代表想另外提名候选人得30人以上联名,设区的市20人以上联名,县乡还是10人联名。领导人正职的选举,规定了原则上要差额,如果提不出别的候选人可以等额。另外,领导人副职必须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一到三人。如果两个渠道代表提名的多,超过了法定差额率,就要进行预选,预选出来的正式候选人也必须是差额的。

到了1995年,选举制度的发展进入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又做了一次大面积的修改,把差额选举的原则进一步程序化。包括选民、代表的提名,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正职选举,副职选举等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张春生: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的民主进步》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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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09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中国选举制度

具体而言,就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基层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由选举产生,但各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不一定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政府任命,但受本级人大的监督和考核。

所任命的政府负责人要每年向本级人大进行年度述职汇报工作,人大可随时对其弹劾罢免,能否留任由人大进行信任投票来决定,考核合格通过信任投票的才能留任,被留任的在任期届满时才能平调或升迁;考核不合格的由人大予以免职,只能待岗或降职任用,不得升迁,免职造成的空缺由上级重新任命。 

这种任命权和罢免权相分离的方式不同于选举,但也可以充分体现民意,所以是民主的有效形式。这种方式符合国家统一、政令畅通的要求,符合一党执政、党管干部的要求,适合现实国情,能够使民主和集中得到有机结合,易于实行且效率高,因此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充分民主的最恰当的方式,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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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09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

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1、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

2、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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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9-23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

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2011年两会提出,差额选举制度会在中央委员会选举中实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党的地方组织和党的基层组织而言,选举产生以下党内职务要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会议需经选举产生的代表;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会委员,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参考资料:

差额选举—百度百科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百度百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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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9-18

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扩展资料: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1949年至1979年,中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随后,中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从此,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

由于“等额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结果因“反右”搁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截至2012年,在中国,仍然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中共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等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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