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是依据什么进行鉴定的?

知道的朋友希望能尽量详细的说,具体法律依,能到细目最好。
如果详细的话,追加送分。

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指对各种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如:重伤、轻伤、轻微伤)。

2、人体残疾等级、工伤残疾等级鉴定。是指对各种损伤后遗留人体组织器官缺损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残疾等级进行鉴定,但其中需要通过视觉、听觉、男性性功能等人体功能实验室检验与评定、并以此作为主要依据的鉴定,应同时具备相应的功能检验与评定资质。

3、医疗终结时间和人体损害休息(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包括人体损伤后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所需要的时限。

还包括损伤后因接受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疗以及必要的康复或功能锻炼,难以独立从事正常社会活动所需的休息(误工)期、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所需的护理期、因损伤康复而需适当补充营养物质的营养期。

4、护理依赖和护理人数的鉴定。包括因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而需依赖他人护理及其依赖程度的鉴定(主要是指定残后是否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情形);还包括护理期间所需护理人数的鉴定。

5、其他法医赔偿学鉴定。包括医疗依赖的鉴定,营养依赖的鉴定,后续诊疗项目和后续诊疗费用的鉴定,诊疗合理性和相关性的鉴定,医疗辅助器具的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因伤或者因病致劳动能力丧失及其丧失程度的鉴定。

7、伤病关系鉴定。是指人体损伤(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8、损伤形成时间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推定损伤形成的时间。

9、致伤方式和成伤机制的鉴定。是指形成损伤的具体方式和致伤物的分析、推定,以及从病理生理学、生物力学等角度对损伤的发生机制作出分析、判断。

10、同一性认定,也称“个体识别”或“身源推断”。是指依据活体检验、影像学检验及病历和其他伤情资料的审查,分析、鉴别损伤(包括影像学检验结果)及其身源,判别鉴定对象是否具有一致性。

11、视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视力、视野以及其他视觉功能(如复视、斜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2、听觉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听力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也包括对是否聋哑人的鉴定。

13、男性性功能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阴茎勃起功能、男性生育功能及其他男性性功能(如射精障碍)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4、性侵犯与性别的鉴定。包括对强奸、猥亵、性虐待等非法性侵犯和非正常性行为的鉴定;还包括对性别(第二性征)的鉴定。

15、周围神经功能、嗅觉功能、前庭平衡的检验和评定。是指依据活体检验与实验室检查,必要时结合病历等伤情资料,对上述人体特殊功能分别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

16、诈伤、诈病、造作伤的鉴定。是指对诈称(夸大)损伤、诈称(夸大)疾病、人为造成身体损伤或者扩大、加重原有损伤的鉴定。

17、保外就医鉴定。是指因疾病需暂予监外执行的有关医学问题的鉴定。

18、医疗纠纷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临床学及其临床医学相关学科的理论与技术,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还包括对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义务的鉴定,以及对医疗产品使用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19、骨龄鉴定。是指采用法医人类学的理论与技术以及医学影像学的方法,对青少年的骨骼发育状况和程度进行检验,并作出骨龄的分析、推断。

扩展资料

法医鉴定制度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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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4
注:提问是2012年,此后法律规范进行了修订,为防止误导网友,现对答案进行整理如下:
法医对伤情鉴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标准于2014年1月1日已废止。《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10-02
法医学鉴定内容

(一)现场勘验现场是指出事地点或与案件有关的尸体所在的场所。对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提取证据,称为现场勘验。为了正确判断案件的性质,证实、揭发犯罪事实,查明、侦缉罪犯,由侦查人员或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指派、聘请法医参加,进行现场勘验,是一项重要措施。

(二)活体检验检查被害人、被告人或证人的伤害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或个人特征,包括损伤性质,受伤时间,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年龄,生长发育,精神状态,生殖功能,亲子关系,疾病,诈病或匿病等。

(三)尸体检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我国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进行。尸体检验可以判明死亡原因和推断死亡时间,确定损伤的部位、形状和程度,凶器的种类和使用方法,生前伤抑或死后伤,自杀、他杀或灾害,是否中毒,有无疾病及其与死因的关系等等。

(四)物证检验物证是指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和痕迹。法医学检验常见的物证为凶器、毒物及各种相关物品,特别是人体和动物组织、体液斑迹及排泄物等。

(五)文证审查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资料,均称为文证。如与案件有关的调查笔录、尸体或活体检查记录、鉴定书、证明书、医院病历及其他诊疗记录等。根据文证的内容,经过审查和研究,答复所提出的问题,为文证审查。

法医工作者通过尸体检验、活体检查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分析死伤的原因和时间,作案的凶器、手段的过程,作出科学的鉴定结论,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为审判量刑提供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犯罪活动;对意外事故、急死、伤害赔偿、性功能及民间纠纷等问题,则通过法医学检验、鉴定,查明原因,澄清性质,依据法律尺度,消除和减缓民间矛盾,以平息事态,增进安定团结;涉及无名尸体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年龄、个人特征及精神状态等,也能通过法医学检查,作出正确地判断。因此,法医学对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将发挥越来越多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法医学检查涉及面很广,只要是因人的因素所引发的各种纠纷,都有可能需要法医学检查和鉴定。如民事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和保险赔偿等工作,甚至涉及家庭纠纷的许多问题。我们将在以后的栏目中逐一进行介绍,同时,也包括一些相关的案例报道。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国家会有一个具体的标准,这个标准会由中国

法医学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

法部的专家统一商定,再吸收全国各地的建议

和意见。包括法医伤情鉴定,法医活体鉴定以及

法医尸检和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等,对鉴定的标准以及鉴定的操作规程都有标准的合理的详细的规定,新华书店应该有这种书,可以详细找找.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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