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错误怎么办?

在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请朋友帮忙,谢谢!
我县村民王在2002年申请林权登记,经林业局审查后颁发了林权证。2006年该组另一村民李以林业部门错误将自己使用的林地登记给村民王,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的规定向林业局提出要求更正登记申请,并提供了1982年林业两制登记表。但《办法》没有规定按什么程序来操作,如果是登记错误,怎样处理?是由林业部门撤销以前的登记重新颁发林权证给村民李,还是林业部门收回先前颁发的林权证,以存在权属争议,等处理后再登记发证,或者是由林业部门调查属实后报告县政府,县政府批复后林业部门撤销登记,注销原林权证重新发证,或者是由政府来撤销原林权证,重新登记发证。

变更登记即可。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第八条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第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3、第十七条  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二、根据以上规定,需要向林权登记机关来凤县林业局提供以下资料:

1、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上请说明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及变更登记的原因);

2、林权依法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将对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将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将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扩展资料:

林权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依法登记的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除本款第(一)、(二)项规定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向该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后通知有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林权登记具体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来凤网络问政平台——更正林权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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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本、林权登记申请表、权属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补正。具体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者产权登记部门。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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