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震局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五章 合同签订、验收

如题所述

浙江省地震局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合同签订和验收的细则如下:

第十九条,一旦中标供应商确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计财处在30天内需办理正式的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合同需采用财政部监制的标准化文本,内容涵盖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条款、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日期、地点、验收程序、资金支付安排、违约处理规定,以及中标通知书等必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合同应使用中文简体字,且所有技术说明书也必须为中文。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规定外,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标准。所有合同需以书面形式呈现,统一使用A4纸进行书写。

第二十二条,合同需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盖章,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或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生效条件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追加类似货物、工程或服务,需在不改变原有条款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合同,且追加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四条,计财处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审计监察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可能情况下会委托国家权威检测机构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五条,验收完成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签署验收单,并附上发票,作为财务支付和国有资产登记的依据,同时是审计检查的重要凭证。

对于一般采购合同,这些规定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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