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节放假半天的政策源于国务院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将妇女节视为法定半天假日。在部分公民放假的日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18号文件明确了相关待遇:参加社会活动或正常工作的职工,尽管不支付加班工资,但单位应支付正常工资。若节日与周末重叠,加班应按休息日加班规定计算工资。
虽然用人单位没有法定责任在妇女节发放福利,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福利费用。只有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约定时,才会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第四条明确,工资总额不包括福利,而第十一条指出,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也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雇主在妇女节提供的福利并不属于法定工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