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第六章 事故结案处理

如题所述

铁路企业对于伤亡事故的处理遵循严格的规程。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提出意见,经上一级监察部门同意后作出决定。重伤事故由相应机构提出意见,同样需上级部门批准。死亡事故则需由铁路局、设计院等提出意见,经铁道部监察部门核准后,由安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作出处理决定并备案。


对于重大死亡事故,铁道部监察部门负责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若与地方政府有分歧,将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裁定。然后,相关单位根据认定召开会议,形成报告并报铁道部审批。特大事故则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国铁控股或国家铁路企业的合资铁路事故同样遵循上述流程。


重大死亡事故如被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将由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以司函形式批复。行车事故与伤亡事故将分开统计并合并处理,行车事故批复会附带伤亡事故的相关附件和材料。


重大死亡事故的批复会抄送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铁路总工会、人事监察部门及下属企业等,涉及工程设计的还将抄送建设管理部门,必要时会抄送给省级或地市级政府。事故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轻伤事故6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超过90天;重大事故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180天内完成。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由责任单位或主管机关承担,具体比例根据责任划分:全责承担100%,主责50%及以上,重要责任50%以下,次责30%及以下。相关单位不得拒绝支付。


扩展资料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是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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