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法性包括4原则

如题所述

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四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4、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下列三项:
1、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2、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3、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综上所述,行政合理原则就是一种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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