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服制度看中国古代服饰制度

根据官礼制度或五服制度看中国古代服饰制度
通过五服制度或者冠礼制度 最终阐述 中国古代服饰制度

  服饰作为一种文化形态,贯穿了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历史。从服饰的演变中可以看出历史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和中国文化审美意识的嬗变。无论是商的“威严庄重”,周的“秩序井然”,战国的“清新”,汉的“凝重”,还是六朝的“清瘦”,唐的“丰满华丽”,宋的“理性美”,元的“粗壮豪放”,明的“敦厚繁丽”,清的“纤巧”,无不体现出中国古人的审美设计倾向和思想内涵。但某一时期的审美设计倾向、审美意识也并非凭空产生的,它必然根植于特定的时代,在纷乱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中,只有将这种特定的审美意识放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加以考察才能见其原貌。

  一、中国古人的服饰审美意识深受古代哲学思想的影响
  “天人合一”的思想是中国古代文化之精髓,是儒、道两大家都认可并采纳的哲学观,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为深远的本质之源,这种观念产生了一个独特的设计观,即把各种艺术品都看作整个大自然的产物,从综合的,整体的观点去看待工艺品的设计,服饰亦不例外。这种设计观在我国最早的一部工艺学著作《考工记》中就已记载,《考工记》说:“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合此四者,然后可以为良。”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工匠就已意识到,任何工艺设计的生产都不是孤立的人的行为,而是在自然界这个大系统中各方面条件综合作用的结果。天时乃季节气候条件,地气则指地理条件,材有美为工艺材料的性能条件,而工有巧,则指制作工艺条件。对服装而言,则指服装的着装季节,着装环境,及衣料的质地和剪裁手法,只有这四者和谐统一,才有精妙设计。

  《周易》中肯定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性,肯定了人与自然的交融性,即人不仅是自然产物,人的一切活动从道德修养到功利实践,都必须遵循自然的启示,受自然规律的制约,而且自然中也透着人的因素。自然本身往往具有社会道德的启迪意义,在这里人与自然间往往不存在绝对隔离的鸿沟,二者互相影响渗透,人与自然遵循统一的法则,天地自然也具有人的社会属性,同时又包含了与人事有关的伦理道德,表现在审美情感上就是偏感性的。在中国古代哲人看来,人是形和神的统一,即肉体与精神的统一,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不论道、儒都主张精神与肉体兼并,美与善合壁,而服装正是体现人和物之间的审美和谐和自然表现形式的外化,这种审美情感意识倾向外露于服装也是合乎“自然”之道的,“夫己外饰,盖自然”(《厚道》语)“吐纳英华,莫非情性”。(《体性》语),魏晋时期竹林七贤放荡不羁的形骸,重神理而遗形骸,所以表现在服装上往往不拘礼法,不论形迹,常常袒胸露脐衣着十分随便。《世说新语任诞》载:“刘伶尝着袒服而乘鹿车,纵酒放荡”。

  二、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意识形态直接影响到服装的审美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七雄争霸,各自为政,造成了百家争鸣学术论战,产生了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以及墨、法等各学派,从而不同派别的意识形态渗透到服饰美学思想中产生了不同的审美主张。如儒家倡“宪章文武”“约之以礼”,墨家倡“节用”,“食之常饱,然后求美,衣必常暖,然后求丽,居必常安,然后求乐”,法家韩非子否定天命鬼神的同时,提倡服装要崇尚自然,反对修饰。《淮南子览冥训》载“晚世之时,七国异族,诸侯制法,各殊习俗。”记录了当时论争纷纭,各国自治的特殊时期的真实情况。

  魏晋时期是最富个性审美意识的朝代:“褒之博带”是魏晋南北朝时的普遍服饰,其中尤以文人雅士居多。魏晋时期是历史上经济、政治最为混乱的年代,但在精神上却是极自由解放,最热情的年代。文人意欲进贤又怯于官海沉浮,只得自我超脱,除沉迷于酒乐之外,便在服饰上寻找宣泄,以傲世为荣,故而宽衣大袖,袒胸露臂,魏晋时期,倡谈玄学之风,认为天地万物以无为本,强调返本归真,一任自然。最有名的竹林七贤,主张道家的“自然主义思想,抨击虚伪的儒家名教,还以蔑视朝廷,不入仕途为潇洒超脱之举”。表现在装束上则是袒胸露臂,披发跣足,以示不拘礼法。《魏晋记》载:“谢鲲与王澄之徒摹竹林诸人,散首披发,裸袒箕踞,谓之八达。”《搜身记》写:晋元康中,贵游子弟,相与为散发裸身之饮。文人群效之尚清谈,不拘礼教,行为放荡,这种人格上的自然主义和个性主义摆脱了汉代儒教的礼法束缚,人们都直接欣赏人格个性的美,尊重个人价值。《世说新语》中关于“斐令公有俊容仪,脱冠冕,粗服乱头,皆好,时人以为己人”的记载,生动了反映了当时的审美意识。

  如果说魏晋南北朝时期“褒之博带”是一种内在精神的释放,是一种个性标准,厌华服,而重自然,而唐朝的服饰则是对美的释放,对美的大胆追求,其服饰色彩之华丽,重装饰,女子衣装之开放是历代没有的,即使是现代人也为之惊叹不已,望尘莫及。周诗:“惯束罗裙半露胸”,即似描绘这种装束,这是中国古代装束中最为大胆的一种,足见唐人思想开放的程度。唐代出现追随时尚的潮流,其石榴裙流行时间最长,可见《燕京五月歌》中“石榴花,发街欲焚,蟠枝屈条皆崩云,千门万户买不尽,剩将儿女染红裙。”安乐公主的百鸟裙为中国织绣史上的名作,官家女子竟相效仿,致使山林奇禽异兽,搜山荡谷,扫地无遗,充分显示了当时时尚的感召力之大。服饰风格是与现实分不开的,唐朝经济繁荣,手工艺发达,对外交流频繁,博采众长,建立国度之多,堪称中国古代的“巴黎”。

  唐朝比以前任何朝代又增加了新的审美因素和色彩,唐代审美趣味由前期的重再现、客观,重神形转移到后期的重表现主观、意韵、阴柔之美,体现了魏晋六朝审美意识的沉淀。唐代前期转向后期的历史过程中,人们社会意识和精神状态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原来那种朝气蓬勃奋发向上的激情,渐渐被老成持重,忧患重重的顾虑所取代,先前那种能动的对外在世界的探索与感受渐渐地转变为被动的对内在精神世界的感受与体验。从而使审美中那种大刀阔斧,真率奔放的阳刚之气不得不让位于细腻含蓄朦胧的阴柔之韵”,(引自《六朝美学》)此种审美倾向的转变,是与当时唐朝由盛转衰的经济和举国上下兴颂佛法这一时代背景是密不可分的。

  宋朝时,宋人受程朱理学的影响,焚金饰,简纹衣,以取纯朴淡雅之美,而明代是中国古代服装发展史上最鼎盛的朝代,服饰华丽异常,重装饰。这是因为明朝已进入封建社会后期,封建意识趋于专制,趋向于崇尚繁丽华美,趋向于追求粉饰太平和吉祥祝福。因此,明朝在服装上盛行绣吉祥图案。此外,明代中期南部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发达的手工业和频繁的对外交流,使其服饰从质料到色彩到图案追求艳丽,形成了奢华的风气,到了封建社会末期,西洋文化逐渐东渐,留学生脱长袍马褂,换西装革履,也都与当时所处社会的意识形态变化有密切联系。
  三、“等级性”是阶级社会的标志,对古人的服装审美意识的影响贯穿了古代社会的始终
  中国古代,等级制度森严,受这种等级制度“礼”的影响,古代服饰文化作为社会物质和精神的外化是“礼”的重要内容,为巩固自身地位,统治阶级把服饰的装身功能提高到突出地位,服装除能敝体之外,还被当作分贵贱,别等级的工具,是阶级社会的形象代言人。

  服装就如同一种符号,古代社会中服装有严格的区分,不同的服饰代表着一个人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这就是“礼”的表现。《礼记》中对衣着等级作为了明文规定:“天子龙衮,诸候如黼,大夫黼,士玄衣 裳,天子之冕,朱绿藻,十有二旒,诸候九,上大夫七、下大夫五,士三,以此人为责也。”《周礼》中记载:“享先王则衮冕,表明祭礼,大礼时,帝王百官皆穿礼服。”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对服装的“礼”性功能亦有精辟见解。如儒家提倡“宪章文武”约之以礼,这种观点的提出是其与其封建等级制度的捍卫者的形象密不可分的。

  这种“礼”的功能还表现在服装的色彩上,如孔子曾宣称“恶紫之夺朱也”(《论语阳货》)因为朱是正色,紫是间色,他要人为地给正色和间色定各位,别尊卑,以巩固等级制度,历史上“白衣”、“苞头”、“皂隶”、“绯紫”、“黄袍”、“乌纱帽”、“红顶子”等等都是在一定时期内,某种颜色附丽于某种服饰而获得了代表某种地位和身份的例子。在每个朝代几乎都有过对服饰颜色的相关规定。

  例如:《中国历代服饰》记载:秦汉巾帻色“庶民为黑、车夫为红,丧服为白,轿夫为黄,厨人为绿,官奴、农人为青“。唐以官服色视阶官之品。”“举子麻之通刺,称乡贡。”唐贞观四年和上元元年曾两次下诏颁布服饰颜色和佩带的规定。在清朝,官服除以蟒数区分官位以外,对于黄色亦有禁例。如皇太子用杏黄色,皇子用金黄色,而下属各王等官职不经赏赐是绝不能服黄的。

  纵观中国古代服饰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各朝各时期中国古人审美意识对服装的影响,服装从最早的功能性——遮羞、敝体,经过岁月的流逝与历史的演变,从等级制度的代言人,到后来标榜个性的象征物,已经走过了漫长的岁月,而审美意识贯穿其中,了解这一点,对我们进行现代服装设计也是大为有益的,只有紧抓时尚脉搏,吸收传统文化之精华,了解现代人之审美情结,才能设计出中国民族服装的时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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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21
五服制度在今天口语中是用以指同宗同族中从从自己开始,上到父亲、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到子、孙、曾孙、玄孙,上下五代亲属线性序列所衍生的族属关系。同姓人中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以五服作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评判标准,假如其在五服之内,就会极自然地被视为族属至亲;而五服之外的宗族人士一般不在以亲属相待。

标志人们亲属等级的五服制度,在以礼刑并用为立法精神的传统法制中,它兼具礼、刑两种职能。服制的制定及入律,既是礼刑并用、礼律结合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了礼律结合的进程,体现着中国传统法制“礼刑并用”的立法精神和特点。

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即血缘亲属范围包括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的九代表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血亲与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服制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故称“五服”。按照规定,亲者服重,依次递减。
“五服制”对后世影响深远。西晋《泰始律》第一次将“五服制”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称为“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即血缘关系越亲,以尊犯卑者,处刑愈轻;相反,处刑愈重。服制愈远,即血缘 关系疏远者,以尊犯卑,处刑相对加重;以卑犯尊,相对减轻。
亲属婚姻方面法律主要见于《户婚律》,大致规定为同宗同姓不得为婚,其中缌麻亲以上为婚以奸罪论。禁止与外亲或妻亲中不同辈者为婚,其中缌麻以上以奸罪论。凡曾为袒免亲之妻者,不论尊卑,均禁止为婚,其中小功以上以奸罪论。某些五服外之特殊亲属也不得为婚。
五服制度在婚姻条件、离婚条件与限制、妻妾名分、居丧嫁娶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标准。“准五服制罪”的原则贯穿始终。如,妾只不过是丈夫的一个生育后代的工具,所谓“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她所生育的子女在法律意义上的“嫡母”是丈夫的正妻,对于非她生育的其它的子女她既没有母亲的地位,更没家长的地位。《仪礼.丧服.子夏传》称,妾对于妻子要像妻子对待公婆一样恭顺。
古代的继承制度也是“立嫡立长不立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即有嫡长子则立嫡长子(不论其贤否),嫡长子死立嫡长孙,称为立嫡;无嫡子则立庶子或庶孙,此称立子。
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王位爵位。
财产的继承权属于诸子,一般为均分原则若遗嘱声明财产权归女儿,女儿亦可以继承遗产。《太平御览》:“沛中富豪病困,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
继承第一顺序:亲生儿子。第二顺序:嗣子,首选是亲侄,若无亲侄,也可选立堂侄族侄远方侄和同姓侄辈。第三顺序:女儿,在无子无嗣子可立的情况下,有亲生女儿继承。
五服制度对人与人的亲等关系也深有影响。“父为子纲”,父对子孙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对子孙有支配和惩罚的权力,不仅对子孙的日常生活加以严格限制,如,婚姻大事也要尊“父母之命”,甚至对子孙有生杀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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