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社保在税务局办理条件

如题所述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电子税务局网址详见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总局规定时间:即时办结
      辽宁承诺时间:即时办结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具体见各办税服务厅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联系电话】
      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具体详见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6.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按照规定期限自主申报缴纳;二是依据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进行缴纳,具体执行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及其他资料。
      8.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9.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缴纳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中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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