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规定和标准都不一样。
以天津为例:
根据《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第58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述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分别由市财政和区县财政全额拨款;
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助50%(其中,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
,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参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未参保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畴,应对实际发放的包括取暖费在内的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二条: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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