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处罚后林业能不能再处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一个法律规范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其中的一个行政机关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另一个行政机关就不得再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如果一个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再科以罚款处罚,而只能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3)其他行政机关在适用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的事实,而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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