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的国家标准眼睛轻伤标准:1、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2、眶部单纯性骨折;3、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4、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5、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6、外伤性斜视。
法律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