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从事公职人员因生活作风问题可能被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包养情人的;
(四)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 (三) 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