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超期不判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是三个月。遇到超期不判的情况,可以向院长或者上一级法院的监察室投诉,要求尽快审结,并要求按照《人民法院纪律处分办法》的规定,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处理。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按照通常的救济渠道,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通常首先选择和法院沟通解决,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沟通无效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4、拨打12368热线留言投诉,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八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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