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五章  票据管理

如题所述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第五章专门规定了票据管理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在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的重要凭证,它既是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这一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受到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督。

省财政部门承担着本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统一监(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则需负责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和稽查,确保流程规范。

第二十七条强调,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刷由省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企业进行,且必须按照批准的样式和数量印制,严禁向非财政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

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报告票据使用情况并进行核销。同时,他们需建立严格的票据管理机制,确保专人负责,内部管理得当。

第二十九条中,如果执收单位发现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并经财政部门确认后通过媒体公告作废,以防止非法使用。

第三十条规定,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必须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如有需要,还需配合税务发票进行纳税。如果执收单位不按规定操作,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最后,第三十一条列出了严格禁止的行为,包括伪造、变造、销毁票据,伪造监(印)制章,转借、代开、串用或买卖票据,以及使用非法票据,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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