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开办费怎么计算?。。谢谢!

我公司与2009年2月注册,之后一直在装修。5月开始营业。5月25号开始开出第一张发票。。。请问,
1.是不是5月25之前的费用都可以算开办费?还是说,只有5月1号之前的算开办费?
2.开办费是否需要去税务所核定或审批?
3.现在6月初报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摊销?

  1、5月25之前的费用,只要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都可以列入开办费。
  2、开办费不需要核定,只是在汇算清缴时,计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3、摊销。总额/5/12.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编辑本段]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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