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

如题所述

工伤停工留薪期规定具体如下:
1、职工经企业批准停薪留职的,其在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可以由原企业留作工资储备金使用;
2、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要求调动工作的,原单位应当支持。如属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专业技术人才,必须双方协商,经企业同意的,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3、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对私自带走技术资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带走技术资料和科技成果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和受益单位应当赔偿;
4、经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工具设备特别是精密仪器,一经发现,由原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送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5、对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原单位应当帮助安置好他们的家属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学等,不能歧视;
6、执行停薪留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协调处理;
7、本通知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停薪留职可参照执行。
工伤认定后医疗费的报销流程如下:
1、发生工伤24小时内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工伤报告表;
2、发生工伤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工伤保险报销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
(2)发票原件(本人签字);
(3) 费用明细;
(4)住院病历;
(5)门诊病历要求原件、复印件 ;
(6)工伤待遇审批表;
(7)工伤职工如果放弃伤残等级鉴定;
(8)需本人书写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声明。
综上所述,,如果是公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做工伤鉴定,养伤期间费用称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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