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踏勘现场的规定

如题所述

现场踏勘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的实施现场的经济、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调查。对于投标人全面了解招标项目情况,减少可能的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说明的时间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施工现场踏勘。《标准文件》中规定:
      (1)招标人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2)投标人承担自己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
      (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踏勘现场后涉及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考虑到在踏勘现场后投标人有可能对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质疑,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时间一般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及投标预备会召开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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