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说关闭就关闭吗?

国有企业可以说关闭就关闭吗?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关闭?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吗?

    企业不可以说关闭就关闭,必须要注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并处理完相关的债务和员工工资等。

  公司注销流程:‍
  第一步 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所需资料:
  1.国地税正副本
  2.本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3.注销报告
  4.填写税务注销表格(如果有未用完发票要先核销)
  第二步 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就是注销公司,成立清算小组)
  3、公司原始档案
  4、到工商局领取表格
  (第一步和第二步可以同时办理)
  第三步 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公司,准备注销请各债权债务人自见报45日内到我公司清算小组办理债权债务事宜)
  第四步 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所需资料:
  1、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正副本)
  2、税务注销证明文件
  3、公司股东会决议
  4、公司清算报告
  5、工商局领取的表格
  6、公司原始档案
  第五步 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文件
  2、代码证原件(正副本)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9-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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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分为计划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是指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按国家政策实施的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是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办公室简称省兼并破产办)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职工安置按《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和湘政办发〔2005〕12号文件执行。

一、审批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

二、审批要件

(一)破产预案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确认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用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费用(附费用测算表);

(四)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认可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非独立法人或由上一级单位实行统贷的企业债务,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在与有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定债权分割方案的基础上方可实行分立。有外国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的,必须落实偿还渠道或明确银行认可的接受单位;

(六)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公安等涉及稳定的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七)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八)项目责任人名单;

(九)其他。

三、审批程序

(一)计划关闭破产

1、根据全国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通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申报拟计划破产项目。

2、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同意,拟破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指导企业编制破产预案,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

3、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预案,向省领导小组提出拟申请计划破产项目的专题报告,请求批准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4、全国领导小组根据省领导小组上报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列入全国计划破产建议名单。

5、对已列入建议名单的,全国领导小组把建议名单和破产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6、各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审议意见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将意见报全国领导小组。

7、全国领导小组根据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意见,向国务院提交专题报告,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正式批复,下达破产计划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关闭破产

1、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并指导编制破产预案,一并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关闭破产分离部审核,其中人员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方案呈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有关部(组)分别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与此同时,企业要与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出具意见。

2、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

3、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

4、法院受理并宣告企业破产后,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清算组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土地的评估等,编制破产清算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处置要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备案,职工安置方案要经省国企改革办报批。召开债权人会议,处理债权债务,安置好职工,注销企业工商登记,按法律程序破产终结。

四、工作时限和责任单位

收到正式破产申请报告后,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备、各项准备工作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批复。

责任单位: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关闭破产分离部

联系地址和电话:省政府机关二院二办公楼223房,0731-2211343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破产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二)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破产清算小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特困职工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

3、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生活设施移交当地政府和供水、供电系统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完全到位;

4、完成集体企业及职工整体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善后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责任人写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的,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中央在湘及中央下放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

2、企业依法破产操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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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1.不可能。
2.国有企业是属于全民财产,一般大型的是由国资委管理的,如果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倒闭,也是需要审批的。
如果是小型的,除非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经过政府等批准可以停业,否则的话,都是违法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5-08-29
企业倒闭申请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金无法支持企业的正常运营,企业采取的自我保护的措施,但是这也是需要一定的步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
(二)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企业申请破产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要纠正企业破产就是逃避债务的错误观念
二、作好企业破产前的清算工作
三、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应依法作出
四、依法作好破产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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