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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审批程序
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分为计划关闭破产和依法关闭破产。计划关闭破产是指向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全国领导小组)申报,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工作计划,按国家政策实施的关闭破产。依法关闭破产是经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企业兼并破产工作领导小组(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其办公室简称省兼并破产办)申请,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依照《破产法》实施破产,职工安置按《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和湘政办发〔2005〕12号文件执行。
一、审批的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和《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发〔2005〕12号)等相关政策。
二、审批要件
(一)破产预案及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确认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费用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费用(附费用测算表);
(四)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认可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非独立法人或由上一级单位实行统贷的企业债务,要在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同意,并在与有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定债权分割方案的基础上方可实行分立。有外国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的,必须落实偿还渠道或明确银行认可的接受单位;
(六)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公安等涉及稳定的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七)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八)项目责任人名单;
(九)其他。
三、审批程序
(一)计划关闭破产
1、根据全国领导小组工作安排,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通知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申报拟计划破产项目。
2、经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同意,拟破产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指导企业编制破产预案,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
3、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预案,向省领导小组提出拟申请计划破产项目的专题报告,请求批准上报全国领导小组。
4、全国领导小组根据省领导小组上报意见,研究确定是否列入全国计划破产建议名单。
5、对已列入建议名单的,全国领导小组把建议名单和破产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
6、各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审议意见报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将意见报全国领导小组。
7、全国领导小组根据中国银监会等部门意见,向国务院提交专题报告,国务院批准后,由全国领导小组正式批复,下达破产计划后,组织实施。
(二)依法关闭破产
1、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提出破产申请,并指导编制破产预案,一并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关闭破产分离部审核,其中人员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方案呈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有关部(组)分别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与此同时,企业要与相关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协商,出具意见。
2、企业根据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初审意见修改破产预案,包括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方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和思想发动,确保稳定。
3、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根据申请报告、修改后的破产预案及相关主附件材料,进行复审后,批准实施。
4、法院受理并宣告企业破产后,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清算组聘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包括土地的评估等,编制破产清算报告、资产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破产企业资产评估、处置要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审核备案,职工安置方案要经省国企改革办报批。召开债权人会议,处理债权债务,安置好职工,注销企业工商登记,按法律程序破产终结。
四、工作时限和责任单位
收到正式破产申请报告后,对符合要求、材料齐备、各项准备工作充分的,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正式批复。
责任单位: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关闭破产分离部
联系地址和电话:省政府机关二院二办公楼223房,0731-2211343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破产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为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
(二)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破产清算小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特困职工的安置,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2、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
3、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生活设施移交当地政府和供水、供电系统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完全到位;
4、完成集体企业及职工整体移交地方管理工作。
善后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责任人写出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列入全国破产工作计划的,报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省国企改革办(省兼并破产办)。中央在湘及中央下放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
2、企业依法破产操作程序(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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