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威胁写下的欠条被起诉了答辩状怎么写?

我在06年5月27日被我阿姨威胁写下了张5万块钱的欠条。逼我写欠条的原因是我的第一次被我姨夫骗去了,当时我还未满18周岁,但后来被我阿姨知道了,她就要求我离开那个城市,并打我威胁我写下借条,叫我们不要再联系就算了,我当时也不懂,加上不想把事情弄大,所以也没起诉她,但是现在被她起诉了,说她有借我钱,我不还她,而且写得有模有样的,还说我是分批次借的,写欠条的当时我姐姐和我两个同学也在场,只是她们和我们有一门之隔,这样她们可以做为证人吗?还有她当时有打我,我有她打我的病历可以做为证据吗?现在我应该怎么写答辩状对我有利?

问题很简单 如 下:
答案:
你写欠条时为未成年人,数额为五万,根据<民法通则>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缔约能力,欠条无效.
答案详细解释
1.关键在于民法通则十一条第二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你的情况上面没有说明,也就是说 你当时有没有工作.挣钱来养活自己?如果没有,用上面的法条来答辩就OK了.

2.借条的内容是怎么样写的,可能还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说白了,就算是欠条是真实的,如果过时效了,你也可以不还.但现在不知道你的借条是怎么写的,所以也就不知道有没有时效问题.

3.关于证据 你姐和两个同学证人身份没有问题,但这种证言没什么效力,不用理他们.你的病历你当然可以拿来说,同样,你也别指望法官依靠你的病历来认定.但你也一定要说,而且一定要把自己的愤怒伤心都表达出来.

好了,我相信 按我说的来做,就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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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0
  按相关法律规定,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2个回答  2009-06-03
如果你只是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答辩即可。
如果你对原告有与本案相关的其它求,能形成独立的对原告的起诉,可以在本案中提起反诉,那时提交反诉状。当然,就如同再起诉一样,你也要就你的诉求支付诉讼费。
第3个回答  2009-06-03
就你所说的情况来看,所有的证据都对你不利。

1.你姐姐和同学可以做证人,但证明效力很低。

2.病历上会有是谁打你的吗?病历应该只有病情吧?

3.你的问题比较复杂,具体问题你可到我名字中的网站咨询,那里有很多律师在线即时回答,很方便,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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