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社保卡补办网点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单位参保业务:在皇姑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皇姑区的人员。

2、和平分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即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

单位参保业务:在和平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区的人员。

3、沈河分中心 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河、北站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河区的人员。

4、大东分中心 大东区观泉路102-6号(沈铁路与大二环观泉路交通岗西北角)

单位参保业务:在大东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大东区的人员。

5、铁西分中心 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单位参保业务:在铁西、于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铁西、于洪、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员。

6、铁西分中心张士办理部 经济技术开发区流花湖街1号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员。

7、苏家屯分中心 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单位参保业务:在苏家屯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苏家屯区的人员。

8、浑南分中心 浑南区银卡东路6号

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棋盘山税务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东陵、浑南(含棋盘山)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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