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6-2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四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规模应当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流转方式与用途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依法、自愿、有偿,鼓励整村整组统一流转。第十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稳定农户承包关系,尊重农户主体地位,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或不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其流转。第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农地农用”原则,严禁借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第十三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严格保护耕地,防止破坏耕作层,污染环境、土壤等违法行为发生。第十四条,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为股份,参与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获得收益。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十七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但鼓励当事人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第十九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的,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二十一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