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1、到工商局办理遗失印章手续,凭工商开具的证明到公安局;2、到公安局办理换章手续,包括遗失手续、换章重刻手续;3、登报将原印章作废,登报可以在先办理,在支付宝上搜索【跑政通】,选择【登报】进行办理,上面有出生证挂失的登报模版可以选择的,报纸还能快递到家,非常方便的。4、取得新章到公安、工商备案,并结销手续;5、银行、税务、企业内部、有关业务单位印章启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