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六级伤残优抚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工(公)5000元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一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的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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