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定的危害电力的行为?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或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江苏省电力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三百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范围内,放飞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以及未采取固定措施敷设塑料薄膜、彩钢瓦等遮盖物;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搭建临时设施;围建、侵占电力设施,或者垂钓,组织、经营垂钓活动;

(三)在火力发电设施水工建筑物周围一百米的水域内游泳、划船,以及捕鱼、炸鱼等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行为;

(四)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垃圾,擅自在电缆沟道中施放各类缆线;

(六)排放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等造成电力设施损害;

(七)堆砌、填埋、取土导致电力设施埋设深度改变,或者在架空电力线路下堆砌物体、抬高地面高程、增加建筑物(构筑物)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足;

(八)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九)破坏、侵入电力工控系统网络、电力信息网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和用户网络数据;

(十)擅自攀爬电力设施,或者擅自在架空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外挂装置;

(十一)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道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放飞无人机。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需要放飞无人机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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