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学籍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加强我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使中小学学籍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普通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号码编制使用细则》。

法律依据:《河北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三条 小学实行"按时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一个月将服务区内适龄儿童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设区的城市小学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小学最迟应在新学年始业前15天,将应接受义务教育儿童的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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