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基坑临边防护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基坑临边防护采用钢管搭设,采用双道护栏形式(下道护栏离地高度0.5m,上道护栏离地高度1.1m),立杆打入地面50~70cm深,立杆露出地面高度1.2m,立杆按2m间距设置,立杆与基坑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2、钢管表面涂刷黄黑相间防锈漆以示警戒,防护内侧满挂密目安全网,防护外侧设置20cm高踢脚板,并张挂“当心坠落”安全警示标识牌;

3、基坑排水措施:在防护栏杆外侧设置排水沟,采取有组织排水。

4、采用钢管搭设全封闭防护栏杆形式。

5、立杆打入地面50~70cm深,立杆与基坑边口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6、水平钢管采用双道护栏形式(下道护栏离地高度0.5m,上道护栏离地高度1.1m),立杆钢管按2m间距设置;

7、钢管及踢脚板表面全部涂刷黄黑相间油漆以示警戒,栏杆警示色油漆尺寸见图示(临边洞口防护栏杆、安全围挡、脚手架剪刀撑等钢管表面警示色油漆尺寸均应符合此标准)。

8、基坑排水措施:在防护栏杆外侧设置排水沟,采取有组织排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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