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追加第三人的期限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但是一般做法是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经过法院释明需要追加,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追加。

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递交追加第三人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列明被追加的第三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追加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法律对追加第三人的具体申请期限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根据该条规定,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使法院有一定的程序控制余地,避免诉讼的拖延,缩短审理期限。

被追加的第三人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对于第三人应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法律并非在什么情况下都明确进行了规定,如何确定第三人主要依靠法官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对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认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1、被追加的第三人与原被告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在主体、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上要有牵连。2、被追加的第三人是造成原被告之间纠纷形成的主要过错方,不追加其参加诉讼就不能分清当事人之间责任的大小;3、被追加的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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