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关
于《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责任感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不包含计算机基础)学习成绩排名在专业年级(当年转专业前)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 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包括: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
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其中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其中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的评选质量,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我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采用“差额申报”和“公开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及评审程序为:
(一)学校宣传 学生处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文件精神,通过多种路径下达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并通过各种渠道宣传,确保将信息传达到每一位学生。
(二)个人申请 学生在获知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个人申请材料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
(三)学院初审 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和学校下达的候选名额,通过现场答辩、学院评审小组讨论会等多种方式完成对本学院学生个人申请的初审,并将初审后的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本学院确定的推荐名单和《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报送校学生处。
(四)学校评审。根据学院推荐名单举行公开评选答辩会,由校奖(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现场打分,按答辩得分高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评选结果上报。获奖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江苏省教育厅审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遵循评选标准,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和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一经发现即追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