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备案是什么意思国资备案新规

如题所述

国企收购民企股份政策?

一般而言,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资委),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内,不需要另行审批。如投资项目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则拟投资的国有企业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如果拟投资的国有企业为二级以下国有企业(即股东为国有企业),其对外投资的计划一般须经过其上级公司的核准。科创公司的出资人是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那么收购方案(计划)需要报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审批。

32号令全文解读?

国资委32令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为了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国资委32号令,以下内容是对国资委32号令进行了权威解读。

国资委32号令权威解读,具体内容是从5个方面来阐述的。

一、定义

1、国有企业: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

(1)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及此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2)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不含该类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第2(1)条所列国有控股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1条所列国有企业(含国有企业的出资单位)、第2条所列两种类型的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标的公司的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注:在持股不满50%的情况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1)第一大股东、(2)依据章程、股东协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决策类文件确认可以实际支配的企业。

二、以上企业的下列行为属于本办法管理范畴

1、产权转让:第一条中3类企业对外所有的投资产权(无论境内外,无论是否控股)的转让均需要符合本规定。

2、增资:第一条中3类企业自身的增资行为需要符合本规定,第一条中3类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增资是否需要按照本规定执行,需看此对外投资的企业是否符合第一条中3类的情况。

3、资产转让:第一条中3类企业转让自身持有的资产(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无论资产的地域、形式均需按本规定执行。

三、产权转让

1、审批机关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其出资企业,其中转让后国家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七条);

(2)国资委出资企业制定下级子企业的审批管理规定,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由股东报股东所在同级国资委审批(第八条)

注:下级国企的产权转让,是否需要报到国资委,看其上级单位制定的审批管理规定,并非一定要报到国资委审批。

(3)转让方多家国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报批,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间协商确定(第九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可行性研究及论证,必须按照“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论证(第十条)。

(2)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第十条)。

(3)债权债务处置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4)审计,对标的企业最近进行审计,而不能仅对参股部分股权进行审计取得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第十一条)。

(5)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基础价格(第十二条)。

(6)产权市场挂牌交易,正式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不涉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可选择是否进行预披露,涉及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转让方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进行预披露,预披露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7)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原则上不得设置。确需设置的,不得设置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并在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四条)。

注:国资委非必须给予回复,企业应根据时限自行判断。

(8)首次正式披露的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第十七条),披露期(公示期)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第十八条)。降低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第十八条)。

注:删除了2次交易后才能降价的规定,降价低于评估结果的10%之内的,不需要重新报批。

(9)首次正式披露起12个月内未征集到受让方,重新审计、评估、披露(第十九条)。

(10)竞价方式: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条)。

(11)涉上市公司的,同时满足上市公司的转让规定;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涉境外投资者的,同时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

(12)付款时限:原则上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例外的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不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八条)。

注:一次性付款是常态,分期是例外,分期的同时需支付利息并提供担保。

(13)交易凭证出具:付款后出具(第三十条)。

注:改变了原来可以选择出具交易凭证时间的规定。

3、可非公开转让情形(第三十一条)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注:涉及非公开转让报批的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4、采用非公开转让的情况下,可不经评估,直接用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转让价格的情形(第三十二条)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四、增资

1、审批机关

(1)各级国资委负责审批其出资企业,其中增资后国家不再控股的,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三十四条)。

(2)国资委出资企业决定子企业的增资,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增资,由股东报股东所在同级国资委审批(第三十五条)。

注:下级国企的产权转让,除特殊情况外,直接股东批准即可,不需要报到国资委。

(3)增资方股东为多家国企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家履行批准程序,持股比例相同的,股东间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可行性研究(证明符合发展战略),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第三十七条)。

(2)审计、评估,以下情况可依据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增资额及股比(第三十八条):

a.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b.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c.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d.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3)增资企业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对外公开征集投资者,挂牌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第三十九条)。

(4)征集到多个投资方,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投资者。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第四十二条)。

注:决策权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此处操作较为灵活,并非纯粹价高者得。

(5)投资者非货币方式增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第四十三条)。

(6)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第四十四条)。

注:与产权转让不同,并非必须一次性缴纳增资款,增资款到位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且交易凭证未必出在付款之后,可由转让方确定交易凭证的出具时间。

3、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经同级国资机构批准,第四十五条)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注:报批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时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4、可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情形(经国企股东审议决策即可,第四十六条)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注:报批非公开方式协议增资时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

五、资产转让

1、审批机关

(1)企业内部决策后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第四十八条)

(2)对于应当进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标的种类、限额及决策程序、工作流程等由国家出资企业自行规定,并报同级国资部门备案。(第四十九条)

2、重要程序及事项

(1)公告期(第五十条):

a.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b.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工作流程:参照《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3)除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外,不得对受让方设置条件(第五十一条)。

(4)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第五十二条)。

央企控股私企需要走什么程序?

国企控股私企的要走的程序是:

1、对外投资应当根据经国资管理部门审核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如投资项目在年度投资计划外的,应向国资管理部门单项报批;

2、经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按照企业入股程序入股。

3,按照章程,企业内部程序董事会和法律合规审核,按出资人报上级企业或国资委,如果是非主业投资需要出资人核准,同意后,最好能进场交易,如果不进场,也要对民企进行评估。

国企员工持股指导规则?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职工持股要有利于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经营机制;落实好职工参与改制的民主权利,尊重和维护职工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法规范职工持股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引入职工持股,也可探索职工持股的其他规范形式。职工投资持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的投资活动。

(六)明确职工股份转让要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批准企业改制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职工所持股份的管理、流转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在改制企业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

(七)规范入股资金来源。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或垫付款项,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标的物为职工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不得要求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为职工投资提供借款或帮助融资。对于历史上使用工效挂钩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结余以全体职工名义投资形成的集体股权现象应予以规范。

三、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企业的行为

(八)关联企业指与本国有企业有关联关系或业务关联且无国有股份的企业。严格限制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与本企业有其他业务关联的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九)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职工投资企业构成关联交易的种类、定价、数量、资金总额等情况。

(十一)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在职工或其他非国有投资者投资的非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自本意见印发后6个月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十二)严格执行企业改制审批制度。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必须履行批准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集团公司批准的引入职工持股的企业改制,完成改制后须由集团公司将改制的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十三)国有企业是规范职工持股、投资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意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规范企业改制,强化内部管理,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反本意见要求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资办是什么单位?

国资办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简称

国资办,全称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研究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协助处理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

国资办

外文名

State-ownedAssetsSupervisionandAdministrationOffice

所属组织

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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