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林地取土林业局己经办理许可证,可以取土了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3
据焦作市博爱县月山镇黄岭村村民王建国介绍,2004年4月,他承包了黄岭村黄善沟荒山荒坡约500亩。十几年来,他在承包的荒坡上保护植被、植树造林,使得这片荒山荒坡有了一片绿色。

2017年10月22日,王建国正在承包山上干活,突然听到有大型器械作业的声响。循声望去发现,有人组织2台大型挖掘机、8辆大卡车,在附近毁林取土。见状,他赶紧向博爱县国土局地矿科及博爱县林业局反映。随后,他还录取了相关违法视频,保留了证据。

“原本我在家等国土、林业两部门的调查和处罚结果,希望可以严惩违法者,并赔偿我的损失。可不承想,我拿到博爱县林业局及国土局的调查报告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发现,他们下发的调查结果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事实严重不符,毁林挖土面积、体积及参与人员均有很大出入。

“他们(违法人)用大型器械,挖了七天七夜,两部门公布一个是3亩多,一个是4亩多,我专门找人和我一起丈量过,毁林面积近8亩,挖土近2万立方,这里外相差太多。我怀疑两部门是专门卡着不触犯刑法的界限公布的数据。”王建国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毁林挖土5亩及以上,便够刑事立案标准。可他们公布的和我丈量的相差一半儿,如果不是我自己亲自去丈量且取过证据,这种事儿,我也不敢跟政府部门较真。

在王建国向记者出示的博爱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毁林挖土者系王小四,于2017年10月,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月山镇黄岭村南(小沟)露天开采砖瓦黏土面积2506.80平方米,(合3.76亩),共计8178.93立方米,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等次。处以:没收采出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1.责令停止开采行为,赔偿损失;2.没收违法所得共19629.43元。

博爱县林业局的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10月23日起,王小四用博爱县月山编组站灰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部的挖掘机和人员在月山镇黄岭村南三岔河林区毁林取土,10月26日被查获,共计毁林地2703.6平方米,合计4.06亩。根据《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决定对王小四处以27036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种植条件。

【蹊跷】 毁林挖土另有其人 第二次丈量结果未向其公布

在采访中,王建国告诉记者,其实,此次毁林挖土事件并非王小四一人所为。王小四是购买土的买主,其实真正的毁林挖土者,系本村原村长儿子王高峰。

“王小四是一个外村人,他怎么可能在我们村的林地里毁林挖土七天七夜无人管?若没有我们本村人(原村长及其儿子)的默许,他刚干半天,村里就有人出来阻止了。”王建国说。

由于对此调查、处罚结果不服,王建国多次到博爱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的上级机关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环保局等部门投诉,甚至,于2018年6月,将此事反映给了到焦作视察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王建国称,中央环保督察组的工作人员参与调查后,博爱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两部门又派人到毁林挖土地进行了再次丈量。随后,他多次到两部门了解再次丈量的结果,但均未被告知。

“第二次丈量结果虽未公布,但国土、林业两执法部门,在第一次调查结果中没有查到原村长的儿子王高峰参与此事,中央环保督察组一介入,就查到他了,也算是对破坏林地一事有个交代。”王建国说。

在王建国向记者出示的一份焦作市政府网站上关于“焦作市博爱县月山镇黄岭村毁林挖土”一事的调查结果显示:2017年10月31日,经鉴定:自2017年10月22日起,村民王小四在王高峰与王建国承包地上毁坏林地共计2703.6平方米(4.06亩),非法采挖砖瓦粘土共计8178.93立方米,供给月山编组站灰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使用。

2018年3月15日,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在查处王小四非法采挖砖瓦粘土案过程中,案情涉及王高峰将该处个人承包荒山的砖瓦粘土非法卖与王小四,对其立案调查;5月9日,向其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5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博国土资罚〔2018〕03014号),进行以下处罚:责令停止非法买卖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罚款1000元,共计11000元。

那么,对于王建国反映的王高峰等人毁林挖土一事,博爱县国土局及林业局两部门前期为何公布的(毁林挖土)亩数还不一样?两部门再次丈量的结果到底是多少呢?记者来到这两个部门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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