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急急!!!

如题所述

  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过程。(人大2004研)
  答:隋唐律的《名例律》在隋唐律中具有总则性质,其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具体而言,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经历了以下发展演变过程:
  (1)在法经中,共有六篇。“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可见,法经《具律》置于篇尾,其内容为对前五篇进行加减。法经《具律》这种顺序为秦律、汉律所沿用。
  (2)汉《九章律》中《具律》仍放在第六篇,由于其类似现代刑法总则,放在中间很不恰当,故魏《新律》将其改称《刑名》置于律首。这一改动为以后的晋律、北齐律所肯定。
  (3)晋律在肯定魏律《刑名》的前提下,分魂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也置于律首。所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名例齐其制”。
  (4)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并将《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名例》,冠于篇首,增强了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5)自北齐律规定以《名例律》为首的原则以后,隋唐相继沿袭未改。但对《名例律》的总则性质作出确切说明的,却是《唐律疏议》。《疏议》解释说:“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可见,将,《名例律》置于律文的篇首,是因为它具体规定了各篇通用的刑名以及刑法适用的共同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唐朝《名例律》的总则含义有别于现今,其内容主要为“五刑”、“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等。可见,名例律这些原则是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是长期司法经验的总结,也反映了法律文化进步。由于这些原则适合中国古代的国情,因而为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援用。
  【参考资料】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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