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原告,对方是很大的公司,有关系背景。合同是和东莞分公司签定的,合同内容里没有涉及到地点。已经立案,立案前法院一定要将他们总公司也列入,为第2被告。本来下周就可以开庭,但昨天中午的时候,法庭的人打电话过来说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说什么要到转移到北京或者上海打官司,还说如果我们不应诉就视同撤诉,还说6号不能开庭了。再问,说不便多说。什么通知书也没给,就一通电话。这是什么道理?我们该怎么办呢?怎样处理可以让我们只在东莞打官司?请各位高手指点。
我在原先规定的开庭那天到底是去还是不去呢? 我该怎么提复议呢?有什么格式流程没有?我不懂,请大家指点。谢谢!